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科部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党政工作职责,提高决策水平,推进社科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形成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徐州医学院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共同承担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马克思主义学院决定重要问题的主要形式。
二 议事形式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有: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副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议题内容,有关科研(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学科带头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确定会议主持人,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或党支部书记分别主持。
三 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均应有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研究党的建设等党内事项。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一)讨论决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的各项决议、决定、要求在本学院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讨论决定本学院的年度经费和大额经费的使用;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研究提出马克思主义学院机构设置及人事工作意见。包括科技管理干部的聘任、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选拔聘任、教职工奖惩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本学院科级行政管理干部之外的中层人员(如教研室主任)的聘任;
(六)讨论本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关于议题的决定:
(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应就会议的议题交换意见,进行沟通,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由院(系)党政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报书记和(主任)审定,由书记和(主任)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三)凡未经院(系)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的会议议程。
第九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决定的做出都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课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凡进行表决的事项,有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达成共识,并在此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四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到会方能召开。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要院(系)党政主要领导请假。
第十三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具体实施,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可根据会议的意见,分别以单位党委(党总支)或行政文件,也可以党政联合名义形成文件;需要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必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重新进行讨论;在党政联席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政联席会议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