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徐医大教字〔2020〕2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20年1月3日
徐州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总 则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学风气,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差错和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差错和事故能得到正确、及时的认定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而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条 教学差错
下列情况属于教学差错:
(一)教学类
1.上课或监考迟到10 分钟以内;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课推迟10分钟以内;见习课任课教师或教辅人员未及时做好课前准备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不参加集体备课、不试讲、不备课;未按教学要求安排理论课答疑;实验课不做预实验,影响教学进度;不认真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病历等。
3.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表进度相差3学时以上;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但未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4.考试命题出现明显错题、漏题或选项、关键字错误等;试卷校对不认真,试题存在多处错误,但未影响考试进行。
5.监考人员未正确填写考场记录或未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交考场记录(一般随试卷一起提交)。
6.阅卷不认真,出现错改、漏改或者算错卷面分,试卷评分有差错,但未导致评分等级差别;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未按规定时间录入或报送成绩;私自把学生存档试卷带离学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师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虽经学院同意,但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报教务处审批,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影响。
2.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上课时间未及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延迟上课10分钟以内。
4.教室内教学设施损坏,报修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教学效果。
5.其他因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对教学管理规范落实不到位,发生失误,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对正常教学秩序或考试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上课或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2.教师在整个实验、实践或见习教学过程中从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从不批改作业。实习带教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致使学生无人带教;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造成学生严重受伤(意外和身体原因除外),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
3.未经学院(部)和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已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学生误课;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已确定的主讲教师;任意变更教务处或学院安排的考试日程。
4.监考教师纵容考生考试违纪行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或丢失学生考卷;监考教师不如实反映学生违纪情况。
5.试卷校对不认真,一份试卷出现3处及以上错误,严重影响考试;阅卷不认真,出现错改、漏改或者算错卷面分,试卷评分有3处及以上差错,导致每份试卷计分错误5分以上。
6.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或对工作不负责,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现象不予制止,对学校造成一定影响。
(二)教学管理类
1.学生考试试题、教学进度表、学生成绩单、教材选用清单等有关教学信息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及时报送教务处,或填报错误,影响教学安排。未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错误,或未能及时发布教学调度的通知,影响正常教学;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在10分钟内未能解决,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试卷印刷不清楚,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及电脑和投影设备,上课前未能调试好多媒体设备,或教室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影响正常上课;上课前多媒体教学设备出现故障,15分钟内未解决,影响教学正常秩序。
4.教学设施管理不善或未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教学设施严重损坏,连续5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或及时报修后10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响铃时间明显不准。
5.其他因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对教学管理规范落实不到位,发生失误,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正常教学秩序或考试造成影响。
第四条 严重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法乱纪、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对学生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2.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擅自取消既定的教学活动,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擅自停课、缺课≥1 学时;任课教师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3.考卷出题人未将试题按规定交有关负责人审查,导致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4.监考人员迟到超过30分钟,或擅自离开考场;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监考缺席或私自找人代替;监考不力,致使同一考场出现30%以上雷同试卷,或监考教师纵容考生作弊或监考人员给考生暗示甚至协同考生作弊。
5.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或在填报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教师在阅卷、统计分析过程中,遗失学生试卷。
6.因教师擅自离岗造成学生在上课、实验或见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甚至生命威胁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7.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或对工作不负责,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现象不予制止,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主管部门无故拖延时间不及时下达教学任务,或教学计划确定后,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未安排足够的上课教师,导致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未按期上报有关教学材料(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进度表等),严重影响后续工作或推迟一周上课。
2.考前泄露试题,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错记、漏记学生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保健科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救治或转送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4.教学设备、仪器、动物、药品、试剂等不能按计划供应而影响正常教学;教学设备、仪器等非因技术力量和条件而是保管、保养和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5.其他因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对教学管理规范落实不到位,发生较大失误,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正常教学秩序或考试造成严重影响。
第五条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按加重一级教学事故认定。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故意隐瞒,或故意不处理,不及时核实或调查,管理人员对值勤、巡视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拖延不报(1周),列为责任人并视为相同级别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进行如下处理:
1.发生第一次教学差错,由当事人所在学院(部)给予提醒警告;发生第二次教学差错,学院(部)通报批评;发生第三次教学差错,等同于一般教学事故,按照正常程序上报。
2.发生第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教务处给予提醒警告,学院(部)通报批评;发生第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扣发1个月业绩津贴,不予参加当年的各级评优,并在院、部或处通报批评。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学校发文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当事人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3个月业绩津贴,年终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延缓一年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两年内不予干部提拔或职务晋升。
4.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学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行政记过处分,扣发6个月业绩津贴,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降低一级职称待遇一年,延缓两年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内不予干部提拔或职务晋升。
5.一年内发生三次严重教学事故,学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行政记大过处分,扣发全年业绩津贴,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降低一级职称待遇两年,延缓两年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内不予干部提拔或职务晋升。
6.附属医院教师发生教学事故,通报附属医院,由附属医院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处理方法执行。
7.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拒不检查错误,酌情加重一档处理。
8.对屡次发生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除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外,还可根据情节调离岗位,严重情况下予以开除。
第八条 各单位对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不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根据当事人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的情况,按相当级别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依据事故上报情况、教学检查情况等,结合本办法将教学事故界定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条 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尽快核实,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填写《徐州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和处理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到责任人。
第十一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两天内向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提出申诉,分别由教务处复议认定,所在部门复议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将《徐州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和处理意见书》报人事处。
第十三条 人事处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教务处,同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由部门通知到责任人。
第十四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一周内向人事处提出申诉,由人事处复议处理结果。未做改变之前,仍按原处分意见执行,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人事处处理结果根据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等级分别按提醒警告、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存入学院或教育处(附属医院)、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程为教学计划安排的一切课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未列入的各种情况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自行终止。